婚姻家庭继承法划分考辨

答:1:300万的部分报酬,30万的部分存款,60万市值的部分房产,100万市值的全部房产,都是刘的遗产。(所谓的部分会在下面解释)

说明1:300万报酬、夫妻存款30万、刘从刘母亲处继承的财产均为刘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同时没有独立的协议。因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死亡后,刘的遗产以夫妻共同财产方式归刘所有。因为题目原因没有给出解释。所以不清楚这部分怎么分。刘婚前买的100万房子,是刘婚前取得的。根据婚姻法和民法规定,属于刘的个人财产。所以刘死后,就分到了刘的遗产。

回答二:虽然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是遗嘱的第一效力。但本案中,经公证的遗嘱所证明的标的物并非刘所有。因此,这种正义是无效的。在继承法中,如果没有公允的描述,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且刘某从刘某母亲处继承的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仍有一份刘某有权处分。刘去世后,为该份额所立的最后遗嘱是该房屋的最终所有权。因此,60万房屋中属于刘遗产的部分,由刘的女婿张甲继承。(这个继承不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但属于遗赠范围,因为女婿张甲不在第一继承人之列)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离婚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养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同等的第一继承权。但由于先于刘死亡,且无子女,无代位继承,故无继承权。虽然刘玉也死了。但死在刘之后。因此,刘玉享有继承权。但是刘玉死了,所以刘玉的遗产应该继续分配。刘玉有一个儿子何平。虽然他与刘玉有一段婚姻,但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他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已履行抚养义务的养子女),应当平等分享遗产。同时要考虑继承人的生活状况,进行适当的照顾。

因此,参与遗产分配的有:妻子张、儿子、养女、女儿。其中,刘玉女儿的股份由刘玉之子何平转让。

徒手打架不容易。我累坏了。此外,本案适用不同的术语,还有其他解释。我们不一一解释。求收养,求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