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的真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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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