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水利委员会等级
珠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珠江流域、汉江流域、澜沧江以东的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两广沿海和海南省(以下简称流域)的水行政管理职责。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珠江流域、汉江流域、澜沧江以东的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两广沿海和海南省的水行政管理职责,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成立于197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珠江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事〔2009〕646号),珠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珠江流域、汉江流域、澜沧江以东的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两广沿海河流和海南省(以下简称流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委员会的结构:
1.政党、团体、机关和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和学校事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设立的专门组织。完成一定的任务(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体的领导人和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党* * *、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
法律依据:
《珠江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在珠江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吸潮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口行洪、吸潮的活动。第十九条在珠江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开辟高速航线、从事水产养殖,对防洪排涝、河势稳定、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