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案例分析答案如下:第45题。成立了一个文化公司来创作电视剧剧本。

1、

(1)剧本版权归文化公司所有。如果甲、乙、丁方都是公司员工,剧本属于职务创作;如果不是,则属于委托创作。无论是哪种情况,版权都属于主办方,也就是文化公司。

(2)C作为创作团队的一员,只有署名权,无权私自授权。

2、

(1)如果证据充分,甲方可以证明其技术是在乙方申请专利之前生产的,是可以生产的。

(2)由于专利属于B公司,在专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方无权许可。

3、

(1)根据题目,该商标应属于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酥梨”是国际分类中的31类。

(2)根据题目的意思,我想回答不能批;但目前给出的条件严重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只能说一般情况下,第二地的公司不能注册成功。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如果甲乙双方的合作社证明该名称属于地理标志,乙公司的“酥梨”商标就不会注册成功,其他类型的商标就有机会了。(请注意,是“不会注册成功”而不是“无法通过”,因为B公司先申请,理论上先审核,有可能通过初审,然后被异议或撤销。)

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有对地名的限制。“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但也有例外,比如“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如果A只是某个村,那么B公司申请的商标就有机会通过初审;此外,“地名有其他含义且含义强于地名本身”也有机会注册成功,如黄山、洪湖等。,而且第二名的公司也有机会注册。当然,前提是“酥梨”或A以外的物品不能证明该名称是地理标志。

总体分析,由于条件不足,公司申请的商标在第二位仍有“获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