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转让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债权受让人不服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都是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和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相同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裁判文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律情况和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第三百七十九条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财产分割的,涉及判决分割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涉及判决未处理的夫妻财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重新申请的;

(二)提出再审判决、裁定的申请;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人民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再审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申请再审人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

(二)在原审案件审理终结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审审判后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再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审已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不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在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不予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民事责任的确定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的法律;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庭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就辩论发表意见;

(二)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第一审的诉讼请求和第二审的上诉,但当事人对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没有提出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三)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案件审理中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认定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理由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还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写明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中止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裁定,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出具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如果新的证据可能*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并审查其再审理由,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经审查,再审申请人之一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一并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或者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再审申请人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查询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在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擅自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并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再审申请人先陈述再审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2)因抗诉而再审的,由抗诉机关先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再由被申请人答辩,由原审其他当事人表示;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申诉人应当先陈述再审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原审原告或者上诉人应当先进行陈述,然后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再审申请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审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再审后,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请求撤回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虽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瑕疵,但判决正确,在再审判决、裁定纠正瑕疵后,应予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调解书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理由不成立,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的,再审程序终结。

前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判决一并撤销。

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一审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条因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而变更再审的,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的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未能在原审判程序中及时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请求赔偿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条部分当事人出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书面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该事实;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书正文中予以确认。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再审的对象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可以再审的判决、裁定;

(3)再审检察建议表明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5)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纠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以内裁定再审:

(一)当事人的抗诉、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原审;

(二)抗诉对象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可以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称判决、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抗诉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再审的,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受先前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向法庭提交并说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将其追加为当事人,并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并在再审时追加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属于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后,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案外人不一定是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只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四百二十五条审判监督程序适用本解释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理由,向原审小额诉讼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对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以小额诉讼不宜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