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与国际贸易实务相关的问题

我公司A用电传向美国公司B报价出售一种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用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日期是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两个月内。此外,要约还列出了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声明B公司的回复在4天内有效。在A公司发出要约的第二天,它收到了B公司的回复,在信息中说:立即接受你的要约装运。A公司对此未予回复。第二天,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这时,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上涨了20%。因此,A公司拒绝按照原报盘条款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107.有一个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注明受UCP500约束,要求受益人提交以下文件: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提单是空白抬头,抬头为第一行..

信用证还包含以下特殊条件: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只能在再出口付款计划实现后付款。(根据本协议开具的汇票仅在实现再出口收益计划后支付。)

货物装船后,受益人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通知受益人,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一致,但由于未能从“再出口收益计划”中获得必要的资金,无法付款。如果他们拿到钱,他们将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请问:受益人可以接受这份信用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