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配餐师资格考试和营养配餐师技师有区别吗?本人大三非食品专业。我能拿这个证书吗?
营养配餐者
营养配餐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2月26日颁布的一种新型职业。其职业代码为4-03-04-01,为第42个职业。目前已经有很多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营养配餐师的培训,并颁布了资质考核和标准,有指定的培训考核材料。
以下是营养配餐员的国家专业标准。
1.1职业简介
1.1 .1专业名称营养配餐
1.2职业定义
根据就餐者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
1.3职业水平
这个职业有三个等级,分别是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和手臂灵活,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有正常的颜色、味道和气味辨别能力。
1.6初中毕业,基础教育。
1.7培训要求
1.7.1训练期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升培训期:中级水平不低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小时;技术人员的标准工时不得少于220小时。
1.7.2培训教师
培养中级营养配餐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养高级营养配餐师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1适用于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
1.8.2申报条件
-中间(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饪、糕点、餐厅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过餐饮相关职业(如烹饪、糕点、餐厅服务等。)3年以上,并经过本专业中级正式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毕业证书。
(2)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术员(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专业技师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1.8.3识别方法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均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试。技术人员还必须进行全面的审查。
1.8.4考官与考生比例理论知识考试的考官与考生比例为1: 15 ~ 1: 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官;技能操作考核考官比例为1: 5,考官不少于3人。
1.8.5评估时间
各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min;技能操作考试时间:中级120分钟,高级120分钟,技师150分钟。
1.8.6现场设备的识别
理论知识测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在实践场所或标准教室进行。
2.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2.1.2专业代码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注重质量和信誉。
(3)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4)遵纪守法,合作互助。
2.2基础知识
2.2.1常用烹饪材料的基础知识
(1)蔬菜。
(2)水产品。
(3)畜禽。
(4)食物。
(5)水果。
(6)调味品。
2.2.2膳食营养知识
(1)营养素基础知识。
(2)人体需要热量的知识。
(3)食物中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和代谢的基本知识。
(4)各种食物营养价值评价的知识。
(5)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膳食宝塔。
(6)平衡膳食和合理膳食体系的基本理论。
2.2.3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1)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
(2)个人卫生和安全知识。
(3)环境健康和安全知识。
2.2.4成本会计基础知识
2.2.5法律基础知识
(1)食品卫生法知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
(3)商标法相关知识。
(4)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
(5)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知识。
男性营养师
男性营养师
作为第四批新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第三季度正式发布了国家新职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07年4月1第一版,2007年4月1第一次印刷),其职业定义为:
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
(1)进行膳食调查和评价;(2)人体营养状况的测量和评价;(3)营养咨询和教育;(4)膳食指导和评价;(5)食物营养评价;(6)社区营养管理和营养干预;(6)培训和管理
职业简介:
国民营养健康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卫生保健水平和人口素质的重要指标。良好的营养和健康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目标。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各国通过立法确定了营养师的法律地位。从整体上看,营养师的社会地位和管理模式和医生差不多。过去,我国对营养师执业资格的管理重点是从事临床营养治疗的医师,以执业医师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形式进行管理,由卫生部负责这项工作。医学院校没有专门的营养专业。但是,这样的营养专业人员集中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这种管理和培训体系相对于中国人的营养状况,形成了专业营养师,尤其是为大众提供营养服务的营养师的巨大缺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事公共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5000人。
随着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职业教育的普及,营养师教育培训项目逐渐升温。尤其是2004年6月5438+10月,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国居民营养健康现状,以及200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颁布《国民营养条例》的建议,使得营养师培训和认证市场空前火爆。
为加快营养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国家营养法规的起草工作,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05年5月16日正式向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局和全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公共营养师新职业建议书》,并顺利通过了新职业论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发布《关于健康管理师建议职业的意见》,其中明确“同意将健康管理师、营养师、医疗救护员建议的职业列为新职业”。公共营养师作为第四批新职业,在2005年第三季度的职业大会上正式发布。
鉴于公共营养师一直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业管理的相关程序,卫生部办公厅于2004年6月165438+10月04日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将医疗救护员等3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国家职业的函》, 2005(卫办[2005]499号)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殊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2005]425号)并回复卫生部办公厅“鉴于公众
同时,为顺利、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局委托,组织专家完成了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的开发编写工作。《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于2006年2月27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十五个国家职业标准”(劳社部发[2006]33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共营养师的意见和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进度,考虑到该专业的培养模式、服务模式和岗位与卫生行业密切相关,2007年2月6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发了《关于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卫生岗位鉴定报告[200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局建议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卫生系统率先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今后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示范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了《关于同意在卫生系统开展公共营养师实验鉴定工作的批复》(劳社鉴〔2007〕51号),同意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07年7月全国统考日期间在北京市举办卫生系统人员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实验鉴定。该答复称,2007年7月22日,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全国145名考生参加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试点鉴定,有效验证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方案,为推进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此基础上,根据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此前达成的意见,2007年8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关于继续开展卫生系统公共营养师实验鉴定工作的函》,建议“2007年9月举行全国统一考试,1654382007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系统公共营养师实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决定于9月23日在北京、辽宁、山东、广东、四川、甘肃等6省(直辖市)组织开展一次公共卫生服务。本次考评共有792名考生参加考评考试。
以上是关于公共营养师职业从成立到现在的一些介绍。我国营养师培训和认证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2004-2005年,公共营养师作为国家职业确立之前。
现阶段是职业培训和考试认证市场的初步发展期。同时,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医疗卫生培训和认证项目成为这一市场的热点。尤其是在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就中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国家营养条例》做了两次演讲后,“营养师”成为了这个市场上最火的项目,并逐渐升温到现在。在此期间,许多机构等相继以各种名义开展了与营养师相关的培训和认证项目。这些机构很多都是招摇过市,身份不明,做什么都是为了牟取暴利,比如:国家唯一认证,行业资质,国家职业资格,国际通用认证等等。这些项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政策,培训质量低下,考核管理混乱,影响了营养师的社会形象。
二。从2005年到2007年7月
在这个阶段,公共营养师是由卫生部申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正式国家职业。此举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该职业的认证和资质授予的政策要求,对规范培训市场、杜绝不良机构违规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些前期从事相关认证的机构陆续推出市场。虽然仍有一些个人继续开设相关认证项目,但难以成气候。
职业发布后,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要求,只有在职业标准正式颁布后,才能进行相关鉴定。因此,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委托,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标准编写工作。所以没有统一的国家专业标准,没有规范的鉴定方案,导致各种专业解释,到处都是相同的专业标准。它的考核也比较混乱。
三。2007年至今健康产业实验评估
2007年7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局、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全国145名考生在北大医学部参加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试点鉴定。其中,70余名考生通过考核,获得公共营养师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此有了真正的公共营养师和正式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关于这种情况,之前已经做了相关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44条,从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在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公共营养师应该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