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规定
《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机动车停车费、其他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权限、政策衔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 * *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分层次定价。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知》(青监办字[2065 438+09]58号)。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针对市民关心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公共服务费减免的程序问题,《通知》明确规定,房屋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后(原则上不以水、电、气为计量标准, 或双方协商约定计量标准),该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延伸阅读:9月15日,新的物业收费政策实施。
1,2065438年7月,《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一年来,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 并先后下发了《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价[2018]20号)和《关于落实省级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价)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细化实施,结合《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2012]83号), 青岛市发改委重点梳理了部分市民反映的物业服务收费热点问题,认为有必要完善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更加精准化、精细化。 今年以来,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青岛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实施
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5日至8月15日,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日,青岛市发改委下发通知,从今年9月15起执行。
物业费可以上调不超过20%。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公共* *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分层次定价。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20%的浮动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知》(青监办字[2065 438+09]58号)。城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仍延续现行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
根据《通知》,前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调整之日起十日内,持调整后的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公开表、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半”业主)书面同意书,到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市)。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报送物业服务所在地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超出《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的增值服务,在普通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和保管业主* * *盈利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物业前期由“双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前暂扣盈利资金的20%;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物业费应当减免。
《通知》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六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公共服务费减免程序,房屋空置超过6个月的,《通知》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未使用的水、电、气为计量标准,或者双方协商约定计量标准)。
未在停车位停放的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小区前期物业车位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六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费仍延续现行收费标准。城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车位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不超过2元;每天不超过6元。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期间,车位使用人不使用车位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自书面告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含)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