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程序是什么?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参与治理。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3.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及排污费的征收。
5.负责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审。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环境监测程序
(1)监测污染源的程序
l、计划管理
(1),显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建立辖区内重点和一般污染源清单,并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控制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调查)和询问笔录,必要时收集相关视听证据,填写检查记录,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
3.回顾
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异常情况。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和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和资料分别存放在相应的企业档案中;
(2)汇总季度监测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的监督检查。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督室负责对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编目。在其管辖范围内,登记号码并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和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至少检查每套(套)污染防治设施两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记录、监控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的岗位落实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标准化;设施需临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排污口原位置需变更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实施相应的措施,以满足设施关闭或拆除期间所采取的排放标准。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况而定。(1)超标排放:将监测报告结果交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污染、限产限排、停产,同时执行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程序;(二)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拆除、闲置、关闭、新增或者变更污染物排放口,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计量监测装置的,执行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取证,必要时采取相关录音、录像取证,并填写检查笔录,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回顾
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异常情况。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要临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排污口原位置需要变更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立即或限时办理。
5、汇总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和资料分别存放在相应的设施档案中;
(2)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汇总季度环境监测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并上报大队领导;
(3)年末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程序
1.创建文件
(1),辖区内注册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
(2)、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实地查看核实相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设;试生产期间,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如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已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都是不正常的。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和询问笔录,必要时收集相关视听证据,填写检查记录,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进行。
3.回顾
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异常情况。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和归档
(1),所有检验记录和资料应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文件中;
(2)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对季度环境监测进行总结,指出发现的问题并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违法事实清楚,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处室汇报。
(四)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程序
l,创建一个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治理项目、关停治理项目、关停项目清单,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查内吞:规定期限内的治理进度,治理是否到位,是否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停产治理;停工控制项目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擅自生产的情况;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是否存在擅自生产的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收集相关视听证据,填写检查记录,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3.回顾
在规定期限内对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并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和归档
(1),所有检验记录和资料应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文件中:
(2)、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对季度监测情况进行总结,注明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及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且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向组长及县局相关处室汇报。
(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测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想办法
根据污染源监控系统制定监控计划。
3.现场监督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操作;
(3)、污水是否超标。
4、视情况而定
(1),正常;
(二)、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另外,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在现场处罚范围内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在监管机构处罚范围内执行。处罚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并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的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1月15前,排污单位应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10天试生产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审批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部门应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15日内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未通过审批的报表应退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收取排污费
(1),征管部门向排污费征收单位发出《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2)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发出七日,排污单位无异议后,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公示收费金额。
(3)无法由征管科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应提前三天交至我处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的支付
被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收费通知书的金额将排污盈余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以现金形式缴纳到大队财务办公室。
5、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征管部将单位信息报送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将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排污费的减免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征和缓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和拖欠;
(2)、排污费缴入库;
(3)、污染控制需要;
(4)、环保自身建设需要。
2.想办法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半年度或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贴)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环保补贴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付到环保部门的资金账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拨付资金;
(三)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配合单位提交资金使用和效益报告;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和效益报告。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账户和资金使用账户;
(2)、按照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账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预算、决算等报表。
5、汇总归档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账册、票据、报表等应按规定归档。
(八)现场处罚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在确认环境监测中发现或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调查笔录。
2.声明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向违法单位说明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两份;
(2)现场处罚决定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字,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书第二联、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主管领导审核。
5.执行
对起诉和复议期间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并归档
填写案件查办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1,备案登记
对现场监测中发生或发现的、群众举报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登记表》。
2.调查和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收集证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根据惩罚权。
(1),属于现场处罚范围的,适用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于环境监测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规程4-7项;
(3)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计决定
(1),督导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的陈述;
(3)、审查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交付和接收
送达人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6.执行
对起诉和复议期间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并归档
填写案件查办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接到局12369环保热线或其他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和损害事故投诉后,应及时向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
2、在县局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力争将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3、现场调查并记录环境污染和损害事故现场情况,记录污染损害范围、周围环境等。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证据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根据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
2、环境监察人员参与调查,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鉴定,理顺案情,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将召开有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调解终止。
4.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和县环保局应将调解协议存档,并就争议解决过程编写最终报告;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并写出结案报告。将调查中收集到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公室应在每年11结束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和统计工作。
(2)申报办负责在6月5438+2月65438+5月5日前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统计表》发放至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办于15年1月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公室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办公室重新申请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实。《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审批后,1份由办公室存档,其余2份移交相关征管部门。
(5)征收管理处在每季度末10天内,根据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和排污单位本季度实际排污量,核定排污单位排污量,并开具《×)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天内送达排污单位。
(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时,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在2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排污单位复查申请,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重新核实,并在6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复查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申报污染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声明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中填报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填写排污变更申报表;排放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化后3日内申报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化申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总局令第10号)。
在城镇及以上范围内产生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天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写《施工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室在收到排污单位提供的《排污变更申报表》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变更材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十三)办案程序
1,限时关闭
对立案侦查的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时限结案。
2.立案审查
对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登记表》。
(1),上级交办、群众转办、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处室统一立案:
(2)环保热线“12369”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法规局备案;
(三)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部门立案。
3.现场试验
立案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负责调查,制作查询和勘查记录。
(1).制作《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真实记录自己描述的相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完成,首先出示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核对);(2)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得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作为询问对象;(3)询问的目的要明确,询问要围绕执法人员当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晰,并与现场检查(调查)记录中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和通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询问结束时,要问“上述情况属实吗?”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签署“属实”或“不属实”;⑤文件有变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的手印、印章和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名;6.成绩单上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完整、详细。
(2)制作现场勘验(调查)记录:调查人员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的现场勘验(调查)活动,对自己的结论进行真实记录。
注意事项:①检查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且均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完整、详细。③具体检查部位的位置必须明确,必要时对关键部位和敏感部位要明确一个“检查部位位置示意图”;(4)记录中的内容必须与其他调查证据相互印证,相辅相成,环环相扣;(5)明确记录违法单位产生的书面信息;⑥若水样取自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现场,应予以标明。
(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录像、录像等方式取证:现场监控取证;证人证言和证据收集;现场水样取证等。
(4)出具《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条款应当与现场检查(调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述违法事实一致。
4.调查结束了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主管部门应当填写环境调查终结报告,以备审查、核对案件时参考。报告准备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人(单位),如“关于×××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陈述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和案件经过;其次,陈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陈述承办人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提出依法办案意见。
(3)结论:主办单位应注明作出报告的时间并签字。
5.案例回顾
侦查终结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在2日内移交大队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大队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接受非法单位的投诉
(1),相关室负责受理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投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县环保局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投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审批和发布
(1).情节轻微的第一起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案件侦办部门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并负责送达和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案件侦办部门将违法案件材料报政策法规处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侦办部门签收并移送。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1).管辖范围内违法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监督执行;
(2)“送达回执”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细、清楚,不得遗漏任何项目。《送达回证》原件被转发到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由调查科立案。
9.征收排污费
(1).排污单位自收到《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3个月内将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要检查排污单位的执行情况,在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 如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交付凭证、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将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研究,并于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报我局法制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180日内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于拒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期限内,各室对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档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监察室应将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将违法案件情况注明到位;
(2)、行政执法案件实施终结应归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向档案室移交上一年度执行结束时的档案;
(4)档案管理处负责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并按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