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及其主要内容
答:危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身体运动,受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根据递进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如同
是指以积极行为方式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实施不当。动作是人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了某一行为,则成为危害行为中的行为。
懈怠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作为而不作为。要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上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因在先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具有履行某些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行这种义务的现实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虽然有时实施了一些积极的行为,但没有尽到一定的义务。
我国刑法中有各种形式的作为和不作为。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粹不作为。其他犯罪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共同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