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设计?
1总则1.3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经常会引入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和新技术,安防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因此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防系统的设计不应一味追求先进和时尚,而应采用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性能可靠、性价比相对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防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1.4入世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大合法目标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部分安防产品都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防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机构的认证,不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要经过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1.6确保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的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程具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根据我国二十多年的安防工程建设实践,本规范认为实施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极为有利。1工程程序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1.5(重点放在标有*的部分)。(图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参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传培训教材第25页)2项目主要环节要求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安全防范项目申请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的来源;-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将要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受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保护等级;——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施工期;-控制项目投资额;——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系统组成;-系统功能要求(包括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监控中心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体系;-接警的反应速度;建筑平面图。3)实地调查。具体要求见第2节。4)方案论证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部门、行业部门、设计单位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造价、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5)工程检查。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2实地调查2.1本规范所指的“实地调查”不同于工程建设领域一般所指的“工程地质、水文调查”,仅指在安全防护工程设计前,对保护对象以及与安全防护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的了解和调查。现场调查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设计安全系统之前,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对于新建项目或不能现场考察的项目,可以省略。2.2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视所要防范的对象而定,一般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款中列出的项目并不要求对每个项目进行全面调查。3设计要素1安防系统三种建设模式的划分旨在为设计人员提供系统集成设计中三种不同模式的参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防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一体化”模式将是未来安防系统的发展方向。3.安全主要子系统的功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主要考虑智能建筑和智能小区在安防管理方面的需求。因为车辆的安全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将车辆的安全纳入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安防系统的其他子系统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直接或间接用于安防目的的一些安防系统。比如机场、车站、码头、大型集会和活动需要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紧急疏散广播系统等。5安全设计5安全防范体系的安全,包括自然属性的安全和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自然属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统(包括其使用的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操作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设备本身的安全的技术要求,如防火防过热、防触电、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防机械伤害(如爆炸破裂、锐边、重心不稳、运动部件造成的伤害)。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通常指防止人为破坏设备和系统、防止人为窃取和篡改信息等技术要求。6电磁兼容性设计6安全系统的电磁兼容性(EMC)设计包括电磁干扰和抗电磁干扰,涉及设备选型或设计、传输介质选择和传输路由设计等。,内容更多,难度更大。鉴于《安防系统电磁兼容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中,本规范仅对安防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提出原则性要求,旨在提醒系统设计人员注意电磁兼容设计,尤其是对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统使用的设备基本属于电子信息设备。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测试以前是基于GB6833系列标准,现在是基于GB/T17626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是: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和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跌落测试的严格等级应由建造方和设计方根据系统或设备的电磁兼容环境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7可靠性设计7理论上,所谓可靠性是指产品(系统)在规定的条件(使用条件=工作条件+环境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有许多数学特征来定量表示可靠性。本规范采用最常用的特征——MTBF(meantimebetween failure,MTBF)作为衡量系统(产品)可靠性的技术指标。在设计系统功能时,应同时考虑系统功能、性能指标和可靠性指标的兼容性,避免以牺牲系统可靠性为代价,盲目追求过多功能和过高指标的倾向。系统的可靠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用简单的方法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定量测试。本规范侧重于设备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维护性。9防雷与接地设计9安全保护系统的防雷设计也是系统安全设计的重要内容。对于一个固定的目标,安防系统往往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基础,因此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是安防系统防雷的基础和前提。但由于安防系统本质上是一个电子信息系统,所以安防系统除了建筑物的防雷外,重点是信息系统的防雷。从理论上讲,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对于信息系统的防雷,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EC)和我国防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本规范提出的防雷设计要求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安全防护系统遭受雷击破坏的实际情况,设计重点应放在监控中心的防雷及接地设计上。13监控中心设计13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是系统的神经中枢和指挥中枢。除了监控室本身的安全防护要求外,本规范还对监控室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设计人员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为值班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工作环境。1总则1.3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经常会引入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和新技术,安防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因此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防系统的设计不应一味追求先进和时尚,而应采用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性能可靠、性价比相对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防系统全天候正常运行。1.4入世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大合法目标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部分安防产品都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防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机构的认证,不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要经过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1.6确保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的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程具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根据我国二十多年的安防工程建设实践,本规范认为实施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极为有利。1工程程序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1.5(重点放在标有*的部分)。(图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参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传培训教材第25页)2项目主要环节要求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安全防范项目申请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的来源;-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将要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受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保护等级;——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施工期;-控制项目投资额;——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系统组成;-系统功能要求(包括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监控中心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体系;-接警的反应速度;建筑平面图。3)实地调查。具体要求见第2节。4)方案论证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部门、行业部门、设计单位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造价、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5)工程检查。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2实地调查2.1本规范所指的“实地调查”不同于工程建设领域一般所指的“工程地质、水文调查”,仅指在安全防护工程设计前,对保护对象以及与安全防护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的了解和调查。现场调查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设计安全系统之前,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对于新建项目或不能现场考察的项目,可以省略。2.2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视所要防范的对象而定,一般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款中列出的项目并不要求对每个项目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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