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本质(2)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称;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四)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5)行政法律关系纠纷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法院的司法程序是供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看,行政法调整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力、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功能;

(2)行政法可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1)有公权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无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具有推定为合法的法律效力,并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

(2)确定有效的行政行为是不可撤销的,即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

(3)具有约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4)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