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小额案件分析

1.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画家张和图片爱好者杨是好朋友。张前后送给杨自己画的50多幅,张病死。杨从张寄来的画中选取了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表。张的子女得知未经授权发表了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和张的著作权,遂与杨交涉。杨认为,画作既然是送给自己的,就已经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且画作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问: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所有权的转让,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让,美术原作品的展示权由原所有权人享有。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该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他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许多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求一个知识产权的案例因为我们要做模拟审判,对普通的案例老师不感兴趣。

某校教师李明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自主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类仪器”,并通过了省教委系统内部鉴定。

后来,李明为“球类器械”的发明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后来,李明与当地的教学仪器厂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

后来的专利权人李明发现,某中学买的“球类器械”与自己的发明一模一样,但不是上述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经查,“球类器械”的生产厂家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的,该工厂与教学器械厂签订了生产许可合同。

请问:1。在这个案件中谁是违法者?说明原因。2.学校办厂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吗?为什么?3.李灿明用什么方法保护他的专利权?。

3.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个问题

1.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这个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所以不侵权。2.侵权。托福考试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写作四个部分,由ETS负责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而言,每道试题都需要多人经历多个步骤,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我国应受法律保护。由此编制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新东方学校以商业运作为目的,以公开出售的形式复制并分发托福试题。作品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抄袭并公开出售托福试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和录音带中合法注册了托福的商标,新东方学校在“托福系列教材”和“托福听力磁带”中突出使用了“托福”一词,但新东方学校使用“托福”是描述性或叙述性的。

其目的是说明和强调出版物内容与托福考试有关,方便读者了解出版物内容,不注明出版物来源,不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和混淆。第二,1,侵权,侵犯专利权中的制造权和销售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断。

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的专利,当然是故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侵权,侵犯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述问题相同,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属于侵权,销售属于继续侵权,会进一步损害H公司的合法权益。3.侵权,侵犯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上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继续卖,必须停止侵权,同理。(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首先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其次,对商标进行“孤立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判断是否近似;最后是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个人认为本案中的“华表”和“邓华”在认知上不会混淆,因为发音和字体都不一样,所以不认为它们相似。2.该商标的装潢侵犯了邓华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1。这一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只要是侵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第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仓储公司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否有意为之。从这一刻开始,可以确定是故意的。因为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不一样的)。4.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因:1。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只要是侵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2.北京酒厂给商场发函,商场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不是故意的,从这一刻开始,都可以算是故意的。因为是主观故意,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1。一、分析学生L的行为:L的翻译行为未经S许可,侵犯了S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原作的翻译权是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译者对其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L在杂志上的翻译也必须经过原作者S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它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的作品可以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条件之一是,其作品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发表,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美国是TRIPs协议的签约国,所以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第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闲情以其译名为s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饭后”的抗辩理由并不完全成立。1.翻译确实在合法许可的范围内,应当向L支付报酬。2.l的翻译基于S的文章,是衍生作品。所以重印译文也相当于重印S的作品。基于合法的许可,应当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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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等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张会建、常、邱伦福、常春荣、文勇案由:假冒注册商标:(2003)川绵竹刑字第66号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刑初字(200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张会建、常、邱伦福、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告人常口头约定提供原酒,常组织包装物、商标共同生产假冒名酒。后常雇佣被告人文勇将绵竹大曲、江口春、尖庄、泸州老窖二曲从在成都华丰美食城开设的酒类批发部运输至常租住的成都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的出租屋,被告人常、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聘请被告人常、邱伦福、常春荣清洗酒瓶、倒酒,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被告人常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在成都西南美食城开设的酒类批发部销售。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常春荣、邱伦福明知是上述被告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 *论处。被告人、常、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邱伦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处罚。

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经常希望其家人再次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25、1、26、1、4、27、1、2、64条,判处被告人常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常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邱伦福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伟晋等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英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顾、冯胜伟。案例: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例编号:(2004)浙江杭州西溪刑子楚字第336号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2004)刑初字第285号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胜伟系广州盛达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州办事处工作人员。在5438年6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广州市陈大卫、庄妮提供的洗发水为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先后7次将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约1.5万元的假冒洗发水销售给原广州宝洁公司外聘人员应、顾,以每箱10-15元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万元。同期,被告人应、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洗发水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将洗发水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被告人应、顾非法获利654.38+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胜伟投案自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胜伟、应、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胜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67、1、25、64、72、73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夏虹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顾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冯胜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王红星、赵昆侵犯著作权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星、赵昆案由:侵犯著作权罪案号:(2003)京海法刑子楚字第2434号,2003年165438+10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经检字第62655号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