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债务担保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超过约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留置的财产应当依法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