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发行上市,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以确认其证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制度。

根据《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为保荐人提供担保。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保荐人制度起源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AIM),是二板市场优化上市公司、防范高风险的机制。根据AIM的市场交易规则,上市申请人不仅要披露董事、承销商、业务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还要聘请在交易所注册的保荐人进行担保。加拿大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也采用了这一制度。中国的证券保荐人制度主要参考了香港和英国的做法,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证券发行领域。2003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拉开了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革命性改革的序幕,证券保荐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2005年6月27日颁布、2006年6月27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保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