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考简答题的重点是什么?

民法高考简答题的重点是什么?

(一)民法的起源,简答。

民法的起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中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中国民法的渊源。

1.成文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2)民法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间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习惯它

(二)民法基本原则,单项选择,简答,讨论。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答。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但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人员。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而非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你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8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馈赠或者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单项选择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出资;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2.合伙债务的单一选择。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入伙或退伙的单项选择及情形

强制要求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单项选择及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六)看代理简答,单项选择。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存在相对人认为其具有代理权,从而依法发生授权代理效力的事实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要素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必须有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必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的单一选择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具有授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不得通过无权代理为自己辩护。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更,因标的性质不同,公示方式也不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公示。

1.动产的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和效力

交付意味着占有权的转移。动产交付是指动产所有权人将该动产转移给他人。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是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替代方案,主要包括:

①简单分娩。《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单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如果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该动产。,在产权变更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

(2)指令传递。《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

(3)占有变更。《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约定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约定生效时起生效。”占有变更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标的物仍将由让与人占有。这样,物权转让的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类型,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物权类型。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入;惩罚。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权益:抵押权;质押;留置权。

(9)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和单项选择

1.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设定其他财产权利,受让人依法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转让方无权处分转让标的。

③标的物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必须符合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原有权利消灭。

(3)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原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留置案例分析,单项选择,简答题。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留债务人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对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权财产。

留置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不得留置不动产或物权。因此,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权益。

2.简述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取得的法律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正元素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因素

(1)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

②留置权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比如,洪水爆发时,不应该为了收运费而滞留救灾物资;不得留作收取修理费之用。

(十一)债务发生的原因,简答,讨论。

1.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别人的事。

(2)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和管理的损失。

(3)管理人不能决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获得利益的一方。

(2)对方必须遭受损失。

(3)一方的利益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成人高校民法考试试题及分数分布。

民法(大专)

测试问题和分数:

a、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70分。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30分。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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