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它打破了20世纪上半叶“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境,主导了近30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讨论,并渗透到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广泛领域。其中,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比他的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引起了更深刻的分歧和更广泛的讨论。在经济学研究中。它常被当作使最小值最大化的特殊福利函数,它等于功利主义的总和福利函数。在1971出版的划时代的《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和兼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符合正义的储存原则,适合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并在公平和平等机会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其中,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异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因为主张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所以也被称为“最大利益原则”(Maximinprinciple)。根据罗尔斯的“字典式优先规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机会公平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的理论问世以来,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争议。“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平均主义倾向,与第一个原则相比,由于与主张自由放任、按要素边际贡献分配的西方传统经济价值观相冲突,造成了更大的分歧。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由于“差别原则”关系到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它肯定会比主要作为政治学范畴的自由价值更吸引人的兴趣。差别原则作为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典型方法,与平均功利主义或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并列为社会福利函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解。与功利原则相比,差异原则更好地解决了人际比较的问题。首先,差别原则只需要描述最少受益者的社会状况,而确定一个功利原则,则需要描述每个人的效用函数。其次,功利是主观感受,基本善是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