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协商,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相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岗位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名称、工作日、加班时间、应支付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并按规定保管。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应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率提前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应当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方式支付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支付不低于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650%、200%、300%的工资。第十七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