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要求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F董事、G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无效。F董事需要书面授权,G董事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要求。因为F董事和G董事的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是对的,所以3/7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

4.出席会议的监事无需签字。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董事签字是为了明确董事的决议责任,防止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