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9法学考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9.30)

案例:《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张并没有查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式未能获得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交了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不主动公开目录违法,责令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张不服,于08年6月18日以被告身份向省政府提起诉讼。(2013/周四/周六)

问题:

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部门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如何处理,以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如何监管?

5.如果张没有向财政部门提出公开申请,而是因财政部门不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

1.考试中心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法院应该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被告是复议机关,张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驳回的情况。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本课题的重点是起诉和接受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有考生明确了案件对象,认为是对省财政厅的行政诉讼,导致错判。

2.这个考试中心对公众开放。

答案不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而非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不应要求其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张在该问题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省财政厅以申请人无申请资格为由拒绝公开不成立。有些考生可能会执着于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资格,从而导致失误。

3.考试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省级政府已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的,省级政府应当责令财政部门及时公布;如果相关机构无权确定和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本题目考察了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权责和主动公开的要求。

4.对考点进行积极公开的监督

答案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未依法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本课题旨在考察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公开的监督模式。要求考生了解并掌握相应的区别。但是,有些考生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有一些考生应用行政监察的一般理论和方法来回答这个问题。

5.考试中心主动公开的行政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服或者逾期不答复的,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考察考生因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有些考生因为没有掌握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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