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的绝对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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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绝对直接支配的逻辑必然性介绍如下:

物权和债权是现代民法中并行不悖的两种财产权。根据其不同的内在性质,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契约自由原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其直接支配和绝对保护。物权不可侵犯,因为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干涉其行使权利。当任何人侵犯财产权时,财产权的所有者不得不行使请求权,以消除他人的侵害,恢复财产权的完美支配地位。因此,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绝对的,它对世界权利和绝对权利具有强大的作用,并能抵抗普通人。如果是契约或习惯创造的,就有损公益。比如当事人随意创设非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一方当事人对担保提供的财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债权不一样。债权属于请求权,是相对的,只在缔约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利益,法律都承认其有效。因此,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法律不需要干涉他们的私事,这样债权就不需要法定化,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