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考试三

民法/民事诉讼考点巩固练习21

21,顾带着儿子小谷去郊区玩。小谷很喜欢农场里的鸽子,于是他找到村民李买鸽子。古付钱后,让李直接把鸽子送到小古手里。当李付钱给小顾时,小顾因为怕缩手没能接住,鸽子飞走了。关于这个案例,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单个)?

答:鸽子的所有权一直属于顾。

b:鸽子的所有权仍属于李。

c:鸽子的所有权属于小谷。

d:产权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民法/民事诉讼考点巩固练习21答案

21,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现实交付的成立要件。

选项ABC:1年10月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顾与李某已达成买卖合同,此时鸽子因未交付而归李某所有。买卖合同达成后,顾某指令李某将鸽子交付给小顾,李某无异议,故买卖合同性质为利他。这意味着,只要李完成对小谷的现实交付,小谷就可以取得鸽子的所有权。再者,李向小顾付款时,小顾“未能接住”,说明小顾未取得对鸽子的直接占有,故未完成实际交付,故飞走的鸽子仍归李所有。

选项a和c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特别说明:指示交付是物权让与人将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种概念交付形式。在本案中,只有在顾已经取得信鸽所有权的情况下,顾才指示李将信鸽交给小顾,这就构成了指示交付。但在顾指示李将鸽子交付给小顾之前,本案不存在顾取得鸽子所有权的事实,故该问题与指令交付无关。

选项D:本案为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适用物权的相关规定。d选项错误。

综合以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