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

不动产权的全称是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对称。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形状和性质的东西。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转移。不动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3.森林和树木的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贷款;10.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房产证可以说是房产证和土地证结合的产物。房地产证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部门。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树木和其他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房地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处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的海域、海岛和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