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行为的善意相对人

法律主观性:

无权代理与狭义表见代理的关系(1)表见代理主要由无权代理行为引起,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在实践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不仅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如某企业被辞退员工王笑笑,利用原单位遗忘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或者盗用他人私章,或者发现他人丢失公章拒不归还,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恶意,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对我造成损害的,无权代理人都应当对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不能因为狭义无权代理转化为表见代理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委托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本条适用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因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没有意义,并且愿意行使撤销权,则合同不予签发,说明相对人放弃了自己的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个选择并没有损害我的利益,因为我根本不愿意被这个合同的效力所约束。即使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而只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选择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表见代理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由无权代理行为引起,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的,由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无权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无权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在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相对人有恶意,即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明知没有代理权而与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本人)损害的,由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