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科技第一法

1993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1995期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切实加强基础研究。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7 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一批配套法规,对促进流通领域知识商品的交换,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发挥了关键作用。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关于科技进步的正确意见和政策上升为法律,作为我国科技进步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

科技进步工作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持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目标,催生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