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初级执法资格考试主要考什么?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岗位的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只有当他们取得1年的下一个等级时,他们才能宣布晋升到上一个等级。

国家为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书提供下列证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分级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承办、审批案件等执法活动和任务,直接从事治安管理工作,但可以在合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办案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拖延。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适用于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从事公安综合执法的民警。

刑事执法适用于国家安全、经侦、刑侦、监察(看守所)、移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从事刑事执法的警察。

行政执法适用于公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看守所、城管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警察。

交通执法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从事交通管理执法的警察。

以上部门综合管理岗位的民警,可以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执法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治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选择申报一类参加认定。

民警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业务性质属于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的,经申报同意后,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警察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察岗位的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只有取得下一级1年,才可以申报晋升上一级。

执法岗位资格认证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查两类。资格考试主要考察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考试主要考察民警对执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新的、变化的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对警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业绩和具体执法数量和质量的考察,其中执法数量和质量要全面衡量和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岗位资格认证管理,其他部门参与。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绩效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查纪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执法问题的核查;教育培训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核、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律部负责试题的设立、试卷的编制、执法案例的评估;其他部门应根据岗位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内容和学习大纲由市局根据省厅要求统一编写。

执法岗位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结合执法质量评估,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50岁以上警察、45岁以上女性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当提前通知市局,市局应当组织监督检查组到场监督检查。

允许和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下一级晋升的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保存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分级认证管理,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和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

第八条1年内未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并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警察,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从事执法服务的岗位,执法数量和质量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在平均水平以上。1年未发生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行为,经中级职务执法资格认定考试合格的警察,授予中级职务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警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要给予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对考试合格者要给予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警察,免于初级、中级职务执法资格考试;同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考核条件的,直接授予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试警察应当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和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政治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申请高级职务执法资格认证的条件、要求和管理,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警察,按照管理权限,相应的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资格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考试根据资格理论考试的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试不合格者,允许重考一次。

日常执法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行为或执法质量和数量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达标。

资格审查或考核不达标的,资格降低一级;原具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被降低或者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警察,自降低或者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退休、退职的警察,受到刑事处罚、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警察,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警察变更执法服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在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执行执法任务;1年,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查的,直接转入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进行执法资格及后续管理;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新岗位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处理。

预先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警察变更执法岗位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警察参加岗位执法资格分级认证,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和执法工作质量、数量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纳入公安执法档案,具有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任职的必备条件。

具有初级以上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级公安机关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服务机构中担任市级以上、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服务机构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当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警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岗位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定、警察立功表现和晋级直接挂钩。被授予立功表现、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警察,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具有高一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应当优先录用。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高级职务执法资格的警察,按规定给予奖励;每三年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和奖励。

第十七条应当取得初级以上执法资格的警察,或者职务以上执法资格被降低或者取消的,取消当年评优奖励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照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达到晋升年限标准后一年内取得相应的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根据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干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项经费,为受聘民警提供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市县领导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执法服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数量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服务岗位的执法工作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