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在特定类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专门培训证书。
海船在内河航行时,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取得内河航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种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和危险品船(包括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和签发。
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于《内河船员特殊培训证书》和《海船船员内河航行适任证书》的取得和签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前款所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五条适任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达到18周岁且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的;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接受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四)具有本细则规定的文化程度;
(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格,安全记录良好;
(六)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
前款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直接责任重大及以上事故。
第二章合格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更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初级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工作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根据船舶总吨位持有较高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根据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持有较低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船员,是指受雇在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和引航员。“轮机部船员”是指受雇在船上的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大管轮和轮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