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关于选任法官的条件
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法院是针对法官助理和员额制实施前已担任法官的人员。
(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于我院下列人员
1.实行员额制前已在中级以上法院担任法官的人员;
2.实行员额制前,在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符合现法院入职条件,仍在我院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从律师、法学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任法官。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除具备法官资格外,还应当具有不少于五年的实际执业经历、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研究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新聘任法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验证。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其他法律界人士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其中法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内设职能部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评审法官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