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子服务相关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相关法律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电子送达制度,开通了诉讼服务的“高速公路”,拓宽了服务渠道,提高了服务效率。但是,电子服务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服务的应用质量和效果,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和完善。一是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不明确。二是电子送达时间的固定技术达不到要求。第三,电子送达“回执”难以固定。第四,电子送达的安全性没有保障。规范电子服务应用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第二,要拓宽送货地址的选择。第三,我们应该增加电子公告的发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三)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人民和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未返还,但根据各种情况视为送达的,视为送达期限届满;(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收件人收到;(八)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