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或者犯罪既遂的可能,但自愿放弃原有的犯罪故意。这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观区分标志。
比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在黑暗中遇到乙,便诉诸暴力。当B发现是他的熟人A时,他叫了A的名字。甲随心所欲地停下来,向乙道歉说:“对不起,我认错人了。”本案中,A的行为属于实施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抢劫过程中,A发现对方是熟人,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不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A也可以继续抢劫,A主动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的判断上,可以采用“弗兰克公式”来区分中止和未遂:当“你能达到目的但不想要”时,就是未遂。“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主观说)为准,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意实现,即使客观上不可能,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做了就不可能放弃,即使客观上有可能,也是一种尝试。比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兄弟而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罪,通常认为是中止);然而,如果你在用枪杀人时听到了警笛声,这就是企图犯罪。
在确定犯罪中止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并不需要停止动机的伦理,也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罪而完全放弃一切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这一特定犯罪的犯罪故意即可。
比如,A抢劫了女子B的财物,在B苦苦哀求后,A决定不再抢劫,但随后她实施了猥亵行为,在受害人转身穿衣服的时候抢走了她的财物。A被判抢劫罪中止犯、强迫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A在认为自己可以继续抢劫的前提下主动放弃抢劫,即使后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仍被判抢劫罪中止犯;既然抢劫罪是中止犯,而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为犯罪形态,那么A后取财物的行为需要独立评价,盗窃罪成立。
2.暂停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因本身并不影响对暂停自动性的判断。
3.基于客体障碍的犯罪放弃不是自动的。比如,A意图盗窃特定财物,但发现没有特定财物,即使没有盗窃其他财物,也不会以中止犯定罪;a本来打算抢劫数额巨大的现金,但是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的现金,却放弃了抢劫,所以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不能因为预期利益的缺失而自动放弃犯罪。比如甲受雇杀死乙,用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不是乙,放下枪,构成犯罪未遂。a想用刀砍躺在床上的前妻B。几经刀割,发现是女儿C. A立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她被判犯罪未遂。
注:不能因为有客观障碍就完全否定暂停的自动性。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因其他原因放弃犯罪而没有意识到,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可,但同时认为客观障碍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因其他原因放弃犯罪,也应认定为中止。比如,当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盗窃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刑法上已达到数额较大)而没有盗窃,则确立为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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