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政策
第一,军事政策的调整:
2011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属政策的意见。驻全国一般地区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嵌入的5项新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15统一调整为全连职,较以往明显放宽。据悉,调整后,全军近65438+万官兵将受益。
二、随军家属政策:
一是驻全国一般地区的军队干部家属,统一由副营职或服役15年调整为正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军队干部家属参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家属参军条件;
四是驻北京市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专职营级岗位或具有15年工龄的副营级岗位统一调整为副营级岗位;
第五,驻扎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士官,其家属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选择随军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按城镇户口在部队驻地落户;军人配偶由地方政府部门商军队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者享受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驻地或军公园上幼儿园;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部队统一办理。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2013、10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2013]42号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办法》第***19条自2065 438+03年10月8日起施行。过去有关优待和安置随军家属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65 438+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落实国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落实工作,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官兵及家属立足岗位、艰苦奋斗,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2013 10 10月8日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优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师(旅)级以上军事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随调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的,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级军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提供随军家属相关信息,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含警备区、警备区,下同)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领导组织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移民安置措施,统筹落实工作。
第七条公务员随军家属入伍前是在职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员额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入伍前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匹配、就地就近的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监督各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内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九条随军家属入伍前在中央和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公务员和本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用工需求,与有关单位协商制定。
第十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军人的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为其随军家属安排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应当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资格,结合本人专业特长和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录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其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支持的部队,要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在营区开设服务网点,最大限度地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专业、就业意向和社会就业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培训合格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随军家属,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两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部队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做总结报告,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了联合监督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随军家属优待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