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和货运车辆的交通管理。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除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现行标准,以电力驱动的两轮道路车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车辆管理,科学系统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求。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和货运车辆的交通管理。

市交通、城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中心区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车等车辆通行。具体道路、时间、车型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电动车的车主,应当持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编号,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根据规定,有号牌的电动车可以在保证安全行驶的前提下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不符合本市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的备案、临时编号等事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业务。第七条本市市区实行电动汽车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制定。第八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登记上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备案、编号、发放号牌、行驶证和注册登记、发放行驶证不得收费。第十条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右侧道路边缘1.5米以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宽度距车把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佩戴耳机;

(六)电动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前方;

(七)随车携带电动车驾驶证和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八)不得安装固定式遮阳防雨装置、电瓶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

(九)电动车可以乘坐六周岁至十二周岁、身高不超过155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带六岁以下、十二岁以上或身高155厘米以上的人。

(十)禁止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从事客运业务。第十一条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有放行信号时,让在此放行信号前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如遇现场交警指挥,服从交警指挥;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减速或者停车观看,让右侧道路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3)对向右转的车辆,应当让左转的车辆先行;

(四)与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合的道路上或者过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刹车失灵,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