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明显轻微,无危害性,不认定为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四)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者不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法院对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回案件

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要注意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我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我院侦查部门,由审查部门收集整理撤案处理建议(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至第二百六十三条)。

(4)审判的终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第六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理。

(5)无罪释放

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

注:近几年的真题考点都是诉讼不同阶段对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搞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不仅承担监督和起诉职能,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侦查职能。因此,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实际上可以采取不立案(案件尚未立案时)、撤案(侦查阶段)、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三种方式处理。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考察检察机关处理方式的问题,考生一定要搞清楚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切记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也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不立案或者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