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

一、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一)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纠纷;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纠纷;

(三)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争议。

二。房地产纠纷引发的诉讼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财产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

4.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港口经营纠纷引起的诉讼

1.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储存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3、船舶在港口作业时,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四。继承纠纷诉讼

1.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遗产分散在不同地区的,应当根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确定主要遗产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解、修理船舶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发生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