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案例

安东夫人诉贝特鲁案:身份识别制度的典型案例始于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即安东夫人诉贝特鲁案。本案的主要情况是,安东和妻子都是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丈夫去世后主张丈夫土地的收益。安东和他的妻子结婚时住在马耳他。婚后,他们搬到了当时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并在那里购置了房产。安东夫人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她已故丈夫财产的1/4用益权。当时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作为配偶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健在配偶可以取得已故配偶的用益权1/4。当时法国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作为继承人取得已故配偶的遗产,但未亡配偶不能取得已故配偶遗产的用益权。如果按照马耳他的法律观点,安东夫人的请求性质应界定为配偶权,那么根据法国关于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冲突的规范,应适用马耳他法律,即配偶权基于当事人结婚时的户籍地法,结果安东夫人可以依法获得四分之一的土地收益;如果按照法国法的观点定义为不动产继承,就应该适用。这样一来,根据法国冲突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的继承取决于事物所在地的法律,即法国法律,安东夫人不能取得土地收益权。可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安东夫人所要求的法律事实,以确定是夫妻财产关系还是继承关系。这种认定直接涉及到采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其判决结果会完全相反。本案中,法国最高法院根据外国法律的观点,最终将争议认定为夫妻财产关系,使马耳他法律得以适用,满足了原告安东夫人的诉讼请求。

二、沃格尔遗产案:溯及力问题由1878法国最高法院沃格尔遗产案确定。本案的基本情况是,沃格尔非婚生,拥有巴伐利亚国籍。他小时候随母亲移居法国,后在法国去世,在法国还有一笔动产。沃格尔没有孩子,在他去世之前,他的母亲和妻子都去世了。于是他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提出了继承请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法定继承人,而根据法国法律,非婚生的普通旁系血亲没有继承权。当时法国的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的国家法律,相应地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巴伐利亚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取决于死者实际居住地的法律。最后,法国法院接受了巴伐利亚国际私法对法国法律的反应,适用法国国内法作出判决,否定了沃格尔旁系亲属的继承权,将其全部财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归还法国国库。案件发生后,引起了法学界对反致问题的关注。

鲍弗里蒙特离婚案:本案中鲍弗里蒙特是法国王子,而当时法国法律规定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为了和他离婚,他的妻子去了德国并入籍成为德国人,以此来规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法律规定。她在德国拿到了离婚判决书,嫁给了罗马尼亚王子贝贝斯戈,婚后返回法国。鲍弗里蒙特随即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鲍弗里蒙特夫人入籍德国国籍,在德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和复婚无效。根据法国法律——离婚取决于当事人的国家法律,本案本应适用德国法律,即允许离婚的法律。但法国最高法院判决博弗里蒙特夫人改变国籍,以欺诈手段规避适用法律——法国法律,因此她在德国的离婚无效,再婚自然无效。这一案例证实了规避法律问题的存在和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使用冲突规范的无效性,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简述Bauffremont离婚案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以及该案所建立的体系。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中,法院应当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侵权行为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所在国法律、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等所有连接点,确定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这个理论是由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的。实践中,最早适用与侵权案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纽约州上诉法院1963对Babcockv.Jackson案的判决,案件事实是,纽约州居民杰克逊夫妇周末邀请朋友贝科克乘坐他们的汽车前往加拿大旅游,但汽车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行驶时发生事故,导致贝科克受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向法院起诉,要求杰克逊夫妇赔偿损失。根据美国法院冲突规范的指定(即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免费乘客没有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审理此案的富尔德法官认为,仅仅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并不能导致公平的结果。富尔德认为,除了事故意外发生在安大略省之外,与本案有关的所有因素都与此地无关。相反,与本案相关的因素与纽约州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应当适用纽约州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自由行旅客也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并满足了原告的要求。此案判决后,拉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美国冲突法重述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侧重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不以鼓励法院自由之间更密切的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