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队保卫工作有什么要求?

第十章警卫

第一百五十八条为了保障指挥员、机关、部队、装备、物资和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攻击和破坏,部队指挥员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军队指挥官组织保安服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车站的情况,以及保卫目标的性质和数量,周密部署保卫任务。平时安保任务分别分配到最近的分队;如果驻地比较集中,也可以组织警卫队。

(二)组织承担警卫任务的分队负责人实地勘察地形,明确哨所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提出要求。

(三)定期检查安全任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承担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警卫勤务。分队队长应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服务,并向所有分队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安全目标的性质、特点和安全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周围的地形和环境。

(3)工长和警卫的派工命令。

(四)卫生职责和联系信号。

(五)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报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警卫队通常以团(营)为单位组建。警卫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团(营)长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警卫不受侵犯,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警卫勤务条例执行警卫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警卫的执勤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两小时。如遇严寒或酷暑,时间应适当缩短。

第一百六十四条领班为班长、副班长,受支队首长领导(警卫队领班由警卫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岗位位置、警卫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警卫人员做好值班准备,检查警卫人员的着装和仪容仪表。

(3)带领警卫按时换班,监督警卫按要领换班、装子弹。

(四)检查警卫值班情况。

(五)发生事故,立即处置并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警卫受领班领导。警卫的一般规则:

(一)按照规定佩带和携带武器弹药。

(2)熟悉任务和安全区域的地形和特征,记住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密切监视安全区域内的情况。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开手。

(4)禁止无故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聊天、接递东西、装子弹。

(五)有人干扰执勤时,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六)当保安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和报告。当判断警卫目标受到攻击,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时,不使用武器阻止是不够的。当警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该正当防卫。

(七)向接班人说明值班情况、上级指示和本岗位装备情况,并在工长监督下清点枪支和退子弹。

第166条警卫的特别规则

(一)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进出营门人员的证件、军容和纪律,必要时检查其携带的物品;引导来宾及团队亲属在接待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进出营门;及时向领班汇报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机场(库)、停车场、枪场、发射场、仓库等警卫的特别规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警卫船(艇)警卫人员的特殊规则,按海军舰艇条例执行;执行《军艇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警卫队长通常为排长(班长可以是人数较少的警卫),由团值班员领导(营组织的警卫由营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岗位的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定期检查看守人员的值班情况。

(3)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警卫人员的报告或信号。

(四)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长(营长)的指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