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运公安局的尴尬

法律分析:

压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采砂管理,严格查办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输,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长江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一)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围绕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任务,逐级落实采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告。纳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江干流和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责任人名单,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于4月底前在水利部网站公布。(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长江干支流及相关湖泊采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依法许可河道采砂。鼓励和支持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开采。(3)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加密重点河段和敏感水域巡查频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非法采砂行为。长江委、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长江航道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加强对易发多发问题的重点河段和边境水域的暗访。(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运输。保持对非法采砂和运输的高压严打态势,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水利交通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采砂领域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和线索,与公安部已部署的长江打击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砂石价值鉴定和防洪安全鉴定,水利部门应当予以配合。(5)加强涉砂船舶的综合管理。强化源头管控,三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长江周边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依法查处证件不规范、船证不符的采砂船,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严禁非法改装采砂船舶、伪装或藏匿采砂设备。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泊管理。落实砂石收运管理制度,对运输无合法来源砂石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加强疏浚泥沙综合利用管理。落实《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疏浚泥沙综合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沿江各地尽快制定疏浚泥沙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利用效率。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非法采砂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