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24卷解题思路。

你只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理解。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请看,第146条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第二款写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题目是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A的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起诉。

。。关键在于“轻微犯罪”和“重大轻微犯罪”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