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以民法学选修课为例
案例:
1997 10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签约,委托创作书法作品。双方约定赵在2月1998前将20副对联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赵5000元。1997 65438+2月,赵因不慎摔伤右臂,委托儿子代写所有对联,送到酒店,装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酒店很快就觉得作品风格与赵不同,于是要求鉴定,发现是别人的作品。
问题:
1.赵灿委托他的儿子来代表他的创作?2.赵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分析: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20副对联全部由赵创作,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必须由他本人执行。是不能代表的行为,赵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可以产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这些行为主要是带有个人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许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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