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导游证《政策法规》考点选择:导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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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权利

导游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这里所说的导游权利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权利。

1.导游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导游活动,应当尊重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其人身安全。导游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 .导游有权在旅游活动中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参观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旅行社报告。”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有权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导游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定是在引导游客旅游参观的过程中。

(2)只有在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导游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得到大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向旅行社报告。

3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不服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颁发资格证书、导游证的申请不予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履行义务。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处分。《条例》规定,对导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出具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3)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4)旅游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