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6-25)

一个调度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留了高的拖拉机。高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为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但高不同意。以下哪种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A.继续以派出所为被告审理案件b .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案件。

C.裁定驳回起诉?d .终止诉讼的命令

?【回答】?C

?【考点】?本题考点由当事人更改。

?【解析】?本课题涉及行政机关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派出机构的行为和承担后果的组织等相关法律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和授权范围外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个问题也在这个问题上设置了各种选项。常见的错误在于对派出所权威的错误理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仅在处罚方面,授权派出所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问题中,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不属于其以自己名义行事的授权范围。其实这些题的条件,对考生思维的影响,都是思维陷阱。虽然考生会根据《诉讼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判断选择A还是B,但未经当事人同意变更被告而选择A和B是错误的。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法院认为县公安局应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对本条第三款的理解是考生选择a的重要原因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越法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在这个问题中,派出所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能适用第三款。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权限的,派出所是被告。该题常见的错误是未能把握考点,将时间和注意力集中在派出所的行为权限和被告人资格的认定上。

?根据解释的条件,考生应该可以直接判断出这是一道主要考察当事人变化的考题。问题中明确“在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为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考生的注意力因此应集中在‘高度不同意’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上。根据《诉讼解释》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更换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当驳回起诉。据此,选项C是本题的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