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刑罚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第二,量刑情节
(1)分类
1,法定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形:①应为类型,可为类型;②一般型和特殊型。
应该是可以的。
免除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1.如果罪行轻微,他会自首。
2.非法种植的毒品在收获前被自动根除。
减轻或免除处罚1。过度防卫
2.过度规避风险
3.胁迫共犯
4.1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被起诉前,主动交代了向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且犯罪后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
4被起诉前,他主动交代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5.被起诉前主动介绍受贿。
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免除或者减轻对在境外犯罪的处罚,并且在境外受过刑事处罚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共犯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
2.预备犯罪
实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14周岁不满18周岁1。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未遂犯
3.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不是教唆犯。
4.投降
5.立功的。
严惩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累犯。
2.从宽和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累犯。
(2)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1)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除了过失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后一种犯罪发生在前一种犯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的,以主刑为准。
假释从假释期满起计算;缓刑期满后,前罪未执行完毕,不能认定为累犯。
因为前罪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即使以后再犯,也不是屡教不改,累犯已经执行完刑罚,构成累犯对前罪实际执行的请求。刑罚执行完毕即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3.特殊累犯
(1)两个罪名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两罪之间不存在犯罪类型、时间间隔、处罚等条件。
3.处罚:处罚要重一些,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例:某男子1990年被判65,438+00年有期徒刑,执行6年后被假释。他在假释之日后的第八年被判犯有抢劫罪。那么a应该构成累犯。
(3)投降
1,一般自首(1998年立功司法解释)
(1)主动投案:(亲自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组织,电报、信函投案;被亲友捆绑归案视为自首)
(2)如实交代罪刑:(坦白基本罪行和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前允许有小的重复);在主动投案前逃逸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多,基本上就是为了那个罪,你就坦白哪个罪。
A.数罪并罚的,只根据口供认定为自首。
B.在* * *共同犯罪中,必须坦白自己所知道的共犯的犯罪情况。一人垄断罪不成立,投案自首。
C.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如果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就是自首。
D.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进行申辩、申诉、纠正或者补充。行为可疑,稍加讯问,如实供述投案自首;
例外:杀人案件,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几个嫌疑人,传唤一个,即供认不讳。认为已被公安机关调查,故不可疑,认为坦白。
2.特别投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
(1)主题: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说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罪刑法定。如果是同一物种,那就是以告白的名义。
3.自首和自首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童巩俐
5.自首和自首的区别: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自首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立功表现
1,一般立功表现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 *同案犯罪分子揭发共犯* * *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防止他人犯罪活动。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表现:a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在于是否显著。最重要的标准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者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3.法律后果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和自首的区别:立功是向他人坦白,自首是向自己坦白自己的罪行。同罪中的自首,不仅要坦白自己的罪行,还要坦白从犯的罪行(认为自首是如实供述,不能成立立功)。协助抓获从犯,在不同案件中坦白从犯和本人所犯罪行的,认定为立功。
第三,量刑制度
(1)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经医院批准。
(2)数罪并罚
1,三大法则
(1)吸收原理
1)主刑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和吸收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限制原则:最严厉的处罚(死刑、吸收)
(3)加法原理
附加刑的增设:附加刑与主刑的增设;附加刑与附加刑之间的相加(吸收除外)
例:甲罪12年罚金5万元,乙罪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附加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则:限制、加重、添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
(1)刑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遗漏,应先合并后减免。
例:A犯A罪被判10年,如果执行6年后发现漏判B罪,需要判12年,在12-20年之间重新判,最后判6-14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先减后并。
例:某公司因犯A罪被判10年,执行六年后又犯新罪,故需判12年,最后将判12-16年有期徒刑。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不会发生同一人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旧的为新的。
例:某男子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后发现漏判了B罪。犯新罪C判12年,犯A罪和B罪并罚判6-14年,犯C罪并罚至少14年。
(3)前罪为数罪,发现数罪或者新犯,后罪与前罪合并执行处罚。
不同的是,如果判决是数罪并罚的案件,则在刑罚先合并后减轻时采用判决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认定的数罪并罚;如果之前的判决是犯罪,那就没有区别了。
判决中出现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果A被判无期徒刑,后来假释,又犯罪,判8年有期徒刑。他现在应该被判什么罪?直接被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抗诉过程中发现犯罪遗漏的,应当发回重审。
(3)缓刑
1,缓刑的概念(注:战时缓刑,449刑法,不同于普通缓刑)
2.情况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不再犯罪的,有吸毒习惯的,不能适用缓刑)。
(3)禁止条件:不是累犯。
3.考验期: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考察:刑法第75条
4.撤销缓刑的原因
a如果在审判期间又犯新罪(如果在审判期间又犯新罪,但在审判期间以后才发现,也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不适用漏罪的情况。审判期间必须发现漏罪,期满后不撤销缓刑,但如果诉讼时效未过,仍会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
c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d .已违规,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
6.技术问题
被判处缓刑的,第一次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并投入执行的,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的,试用期满后不能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