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刑罚裁量

第十章刑罚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第二,量刑情节

(1)分类

1,法定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形:①应为类型,可为类型;②一般型和特殊型。

应该是可以的。

免除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1.如果罪行轻微,他会自首。

2.非法种植的毒品在收获前被自动根除。

减轻或免除处罚1。过度防卫

2.过度规避风险

3.胁迫共犯

4.1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被起诉前,主动交代了向公司或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且犯罪后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

4被起诉前,他主动交代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5.被起诉前主动介绍受贿。

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免除或者减轻对在境外犯罪的处罚,并且在境外受过刑事处罚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共犯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

2.预备犯罪

实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14周岁不满18周岁1。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未遂犯

3.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不是教唆犯。

4.投降

5.立功的。

严惩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累犯。

2.从宽和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累犯。

(2)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1)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除了过失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后一种犯罪发生在前一种犯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的,以主刑为准。

假释从假释期满起计算;缓刑期满后,前罪未执行完毕,不能认定为累犯。

因为前罪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即使以后再犯,也不是屡教不改,累犯已经执行完刑罚,构成累犯对前罪实际执行的请求。刑罚执行完毕即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3.特殊累犯

(1)两个罪名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两罪之间不存在犯罪类型、时间间隔、处罚等条件。

3.处罚:处罚要重一些,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例:某男子1990年被判65,438+00年有期徒刑,执行6年后被假释。他在假释之日后的第八年被判犯有抢劫罪。那么a应该构成累犯。

(3)投降

1,一般自首(1998年立功司法解释)

(1)主动投案:(亲自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组织,电报、信函投案;被亲友捆绑归案视为自首)

(2)如实交代罪刑:(坦白基本罪行和基本事实,一审判决前允许有小的重复);在主动投案前逃逸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多,基本上就是为了那个罪,你就坦白哪个罪。

A.数罪并罚的,只根据口供认定为自首。

B.在* * *共同犯罪中,必须坦白自己所知道的共犯的犯罪情况。一人垄断罪不成立,投案自首。

C.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如果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就是自首。

D.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进行申辩、申诉、纠正或者补充。行为可疑,稍加讯问,如实供述投案自首;

例外:杀人案件,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几个嫌疑人,传唤一个,即供认不讳。认为已被公安机关调查,故不可疑,认为坦白。

2.特别投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

(1)主题: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说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罪刑法定。如果是同一物种,那就是以告白的名义。

3.自首和自首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童巩俐

5.自首和自首的区别: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自首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立功表现

1,一般立功表现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 *同案犯罪分子揭发共犯* * *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防止他人犯罪活动。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表现:a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在于是否显著。最重要的标准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者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3.法律后果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和自首的区别:立功是向他人坦白,自首是向自己坦白自己的罪行。同罪中的自首,不仅要坦白自己的罪行,还要坦白从犯的罪行(认为自首是如实供述,不能成立立功)。协助抓获从犯,在不同案件中坦白从犯和本人所犯罪行的,认定为立功。

第三,量刑制度

(1)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经医院批准。

(2)数罪并罚

1,三大法则

(1)吸收原理

1)主刑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和吸收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限制原则:最严厉的处罚(死刑、吸收)

(3)加法原理

附加刑的增设:附加刑与主刑的增设;附加刑与附加刑之间的相加(吸收除外)

例:甲罪12年罚金5万元,乙罪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附加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则:限制、加重、添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

(1)刑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遗漏,应先合并后减免。

例:A犯A罪被判10年,如果执行6年后发现漏判B罪,需要判12年,在12-20年之间重新判,最后判6-14年。

(2)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先减后并。

例:某公司因犯A罪被判10年,执行六年后又犯新罪,故需判12年,最后将判12-16年有期徒刑。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不会发生同一人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旧的为新的。

例:某男子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后发现漏判了B罪。犯新罪C判12年,犯A罪和B罪并罚判6-14年,犯C罪并罚至少14年。

(3)前罪为数罪,发现数罪或者新犯,后罪与前罪合并执行处罚。

不同的是,如果判决是数罪并罚的案件,则在刑罚先合并后减轻时采用判决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认定的数罪并罚;如果之前的判决是犯罪,那就没有区别了。

判决中出现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果A被判无期徒刑,后来假释,又犯罪,判8年有期徒刑。他现在应该被判什么罪?直接被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抗诉过程中发现犯罪遗漏的,应当发回重审。

(3)缓刑

1,缓刑的概念(注:战时缓刑,449刑法,不同于普通缓刑)

2.情况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不再犯罪的,有吸毒习惯的,不能适用缓刑)。

(3)禁止条件:不是累犯。

3.考验期: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缓刑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考察:刑法第75条

4.撤销缓刑的原因

a如果在审判期间又犯新罪(如果在审判期间又犯新罪,但在审判期间以后才发现,也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不适用漏罪的情况。审判期间必须发现漏罪,期满后不撤销缓刑,但如果诉讼时效未过,仍会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

c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d .已违规,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

6.技术问题

被判处缓刑的,第一次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并投入执行的,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的,试用期满后不能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