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凭证理论知识检查: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这涉及到检验权、检验机构和相关索赔。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货物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法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密切相关。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和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检。
I .出口国的检验
这种做法可分为“原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期间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产地检验
在原产地检验中,即货物离开生产地(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货物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检验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应负责货物离开原产地前的检验或验收。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进行检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根据这一规定,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应在装运前或装运期间在装运港或装运地由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确定交货质量和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如果买方再次复验货物,即使发现问题,此时也无权拒绝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进口国的检验
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在目的港卸货后的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场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的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这种做法,即以落地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根据这一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在目的港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确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是卖方的责任,卖方应负责。
2.在买方的营业场所或最终用户的位置进行检验。
这种做法是在货物到达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延长和推迟检验到一定时间,以该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确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成套设备、需要安装调试检验的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货物。
三。出口国检验和进口国复验
这样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港口或目的地后进行复验。根据这一规定,货物必须在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地点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证书是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在目的港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复验商品。
如果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检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并证明这种不符是原缺陷,是由于卖方的责任而不是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买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凭复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方法各有特点。前两种方式的特点是由其中一方提供检验证书,而第三种方式对买卖双方都更加方便和公平。它不仅承认卖方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而且赋予买方复验权。这种做法已被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进行复验。如果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复验证明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则应由卖方负责。
因为这一原则与中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基本上采用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