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作文1000字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
体现在,一些职业道德、民事行为规范被赋予了法律意义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将一些道德提升为习惯法。法可分国。
法律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民间法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己的创造和解。
在特定区域和社会网络中被遵守并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见不到文字,比较零散。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法是道德在一定区域内的概括和规范。
它是某种道德加强其强制力并被更多地观察到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着更强的依附性和亲和力,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所以,中国
家庭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控和保障机制保护文明和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和不道德的行为。总之,道德的法律化是法律改革的基础。
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的道德化体现了社会规范体系的最优结构和各要素之间的协调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来了。
“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是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就是良法,符合人类良知和正义道德。把法律称为良法,也就是把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以
少应包括三个内在品质:人权、利益和救济。其中,人权是法律的道德基础。没有人权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实际价值也不合理,最终也会被人类所唾弃。
[16]法律的道德化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体现其在法治活动中的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法制越健全的国家越文明发达,就体现在它的法律上。
道德标准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一个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法律
法律几乎成了道德规则的汇编。“[17]让法律精神与道德一致,让法律得到强大的道德支持,让法律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信仰和同路人。
道德精神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只有创造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
反道德不代表违反法律。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上升为法律或者确立为法律。能够被提出并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
的一部分。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和调整。如果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变成法律问题,就相当于用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是
不符合人类创造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标。道德规范是不可能完全合法化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无法支撑道德完全法律化后所需的执法成本。但是有了经典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技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将更多的基本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中立人”的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
“圣人”的标准,所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只有相互补充、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道德规则和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难。[20]不管
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只要道德被法律全面贯彻,其结果不仅是道德的外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按照我们的定义,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反道德的。[21]
第三,在历史和现实之间
(一)现实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
有不和谐。中国道德至上的盛行,只能说明人们为了更自由地实践和弘扬道德,正在努力摆脱法律的束缚。人们崇尚道德并不是为了追求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科学和科学。德国大哲学家黑格尔曾经总结说,在中国人眼里,他们的道德法则简直就是自然法则——外在的、积极的命令——强制的要求——彼此礼貌。
强制的义务或规则。各种“理性”的重要决策,必须有“自由”才能成为道德情操。然而,他们并不“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个政治问题,它的一些法律
它由政府官员和法律机构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五:农村一对老年夫妇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夫妇同住一室。
房子应该判给男方。但如果通过了这句话,女方离婚后就没地方住了,显然与情况不符。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将一个房间分成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离婚后女方的居住问题。
标题。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引起男方的“* * *”,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一个来自执法一线的非常具体的案例,问题马上就来了:司法实践中是否应该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有,在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之间如何选择?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引用过一个案例:
案例6:埃尔默用毒药杀死了他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他现存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刚再婚的老人可能会修改遗嘱,让他什么也得不到,于是杀了他爷爷。[24]
纽约法院为此案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能从他的错误行为中获益。问题是:法官用自己的信仰替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2)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和对二者关系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从前面的问题中得到以下启示:
1,情与法的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律
治理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官在判案时,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而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必然导致法律不能适应新的
现状,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在主观上可以调解新生的行为。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一元论法律体系的弊端。即国家立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和延迟。
在机制上,它造成了法律的僵化、软弱和无情,造成了法律与公众心理和社会习俗的分离和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能为力和轻视,甚至助长了违反道德的行为。
加速道德的衰落。[25]但如果以理定案,就违背了法治原则。因此,只有调整法律的制度,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共存。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好的
法律表明法律应该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所以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恶法,恶法的统治与法治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
家庭伦理法体现了一种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模式,即把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解决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缺失和法律落差。
能否吸收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运用法律,为法治注入道德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预言,即道德化的法律应该履行道德职能,因此
司法程序成了传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场所。
3.中庸——法律追求的品质。
法律的本质是公平正义通过法律来实现。古代中国
中庸追求和谐、平衡、稳定。中庸的法律意义是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外的情与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怨气。
诉讼。现代法律也面临着效率和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和不可侵犯性,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该有其缓和的一面,例如,法律应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