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助理统计员素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定期评聘实行助理统计员资格考试办法,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确定其资格。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不再进行助理统计师岗位资格评价。取得助理统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资历与工资不挂钩。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合格人员中择优选用助理统计员。被聘为助理统计师的人员,领取助理统计师岗位工资。

第三条参加助理统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积极钻研自身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大学毕业,从事统计工作l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3)中专毕业,担任统计员满3年;

(4)高中毕业,担任统计员满4年;

(五)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统计员资格满4年。

第五条助理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社会经济统计原理、政治经济学、专业统计学、会计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础知识。

第六条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应主动到发证机构登记。

第八条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助理统计员资格考试。人事部门负责审定考试章程,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指导和监督考试。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组织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地的考试工作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统计局负责。计划单列市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是否单独组织实施,由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决定。中央单位需要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参加地方报名和考试。

第九条助理统计师资格考场原则上只设在地(市)级和省会城市。考场设置要求和考试纪律参照统计员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评专业技术职务时被聘为助理统计师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为助理统计师。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