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法

依次是4 . b5 . a6 . B7 . BCD 8 . a9 . ACD 10 . ab。

问题4: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的法律效力消灭: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发生上述情形时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无效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前知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的,要约无效。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如果受要约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该要约对要约人当然无效;如果发生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问题5:答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问题6: b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问题7碱性催化分解

问题8:答

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问题9: ACD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续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行使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在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2)履行后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履行时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部分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在对方不履行或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前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担保。

问题10: AB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两个一般原则。

1,全面实施的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第三人不能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物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和提供的劳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品种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和部分不履行。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应向买方交付100吨钢材,如果卖方只向买方交付500吨钢材,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诚信原则

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规定以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虽然当事人可以不在合同中规定这一义务,但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

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一方因客观情况不得不变更合同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互相配合,把对方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又互相配合履行义务。这种义务主要针对债权人,但对合同双方都有利;(3)保密义务,如在劳动合同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这在技术合同中尤为突出;(4)提供必要的条件,这与协助的义务密切相关。比如在名画的销售过程中,卖家要采取适当的保护和包装措施,让买家安全携带。再如,卖方送货上门时,买方应本着方便卸货和保管的原则提供场地和设施;(5)防止损失扩大,是指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这种损失是否与自己有关。

3、经济合理性原则

它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注重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佳的合同效益。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多种表现。例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情势变更原则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双方均无过错而导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原则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是诚信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分期交付设备买卖合同后,制造该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飙升,比签订时的价格高出近4倍。如果仍履行原合同,卖方将损失近90万元。因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这种情况下应修改合同,适当提高设备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