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林征地标准

1.广西桂林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的,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荷花池,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荒地、休耕地、草地等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采伐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没有收获的,按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生长量。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的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不同采伐年限的经济林地年产值按征收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6、防护林用地不得征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征用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林木实际价值的十倍给予补偿。二、广西桂林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农田上有农作物的,尽量在收获后进行施工。急需使用土地,需要毁坏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农作物产值给予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3.广西桂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统一的房产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原房屋面积重建同等质量的房屋;2、拆除井、渠、路、打谷场等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重建或拆迁补偿;3、迁坟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坟费用;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设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四、广西桂林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每个被征地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4、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和其他没有收入的土地,不得支付安置补助费。根据《广西征地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含县级市)郊区菜地、鱼塘、荷塘的,应当支付新菜地、鱼塘、荷塘开发建设资金,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统一核定,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管理和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征地不能就业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和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两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部分农业户口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人员不能自给的,不足部分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五条耕地被征用时,原由被征用耕地承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相应免征。免征粮食指标,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