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四个条件
一、物权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1)一般来说,占有是动产的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殊手续。
(二)房地产权属转移须经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注:对于飞机、船舶、车辆,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可以移动,所以法律规定了其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比如车辆登记为权利公示方式,其所有权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进行车主变更登记。
二、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所有权的法定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
(一)原取得,是指依照法律最初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生产、先占、繁殖、依附、善意取得、寻找遗失物、寻找埋藏物等。
(2)派生取得,也称传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某种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派生诉讼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的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的取得。
三、产权转让的几种情况
产权转让可分为四种情况:
1,简单交付
从我手中到你手中。
大部分都是简单的送货。它必须被选中并放入袋中进行递送。
一定是检查过了,送来了。银行给我算了才算完成交割。
如果银行没钱的时候被抢了钱,风险就由银行承担了,因为还没有交付。
2.间接交货
一个是运输:必须验收,发货清单完好方可发货。
敬第一艘航母。它是针对寄售的。如果是自己运输,则不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买方,买方会在交货前清点。
邮寄,交给邮局,就算邮局受理后再投递,也是寄售。
3.提议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证书。
主要有:买卖提单的情况下,海运买货的问题,提单交付了就意味着货物交付了。
在仓单销售中,仓单的交付被视为交付。
发票等单据不是过户行为,而是过户的辅助行为。分离出这种辅助行为时,如果货物已经交付,但相关单证尚未交付,则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不交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也没关系。
4、占有变更
已占有: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借贷买卖、占有变更、先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是由物主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出租给B,再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时交付完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交付完成且所有权转移后,出卖人不能起诉保全抵押质押的标的,但标的物可以是撤销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债权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约定生效时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