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1.扩大政治协商的参与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分层也必然发生变化。虽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CPPCC改造成一个纯粹的公民协商组织,但公民想参与多久就参与多久(公民参与协商还有其他方式),有必要在保持CPPCC精英协商特色的基础上,适当扩大CPPCC成员的代表性和CPPCC参与单位的广泛性,调整界别构成。

首先,我们应该增加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权利义务关系和各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发生了巨大变化。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目前还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席位(虽然有妇联和工会,但不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也不是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即使CPPCC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的成员,但数量很少,因此很难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非政府组织是新生事物,缺乏传统的、固有的表达平台,意见得不到体现,社会参与性弱。鉴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咨询资源的缺乏,应将其吸收到CPPCC中来。

第二,调整工会部门,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成员。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会部门的现有成员仍然是来自国有企业的工会会员。这种情况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国企代表也很难真正代表非公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应该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的代表。增加非公有制企业代表还有一个重要意义:现在CPPCC有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主代表,但非公有制企业主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冲突很大。CPPCC只有企业主没有员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与协商民主的要求背道而驰。

第三,调整农业部门,增加真正的农民成员。农民部门是CPPCC最早的部门之一。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有农民成员。但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有68名农业部门的委员,但没有真正的农民。成员都是官员和相关专家学者。这种情况在CPPCC当地也存在。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这个问题,农民应该对此最有发言权。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中出现了精英人物;因此,增加农民成员的数量不仅可以扩大参与协商的主体,还可以

这不会改变CPPCC精英协商的特点。

2.改进咨询方式

协商民主注重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整合与协调。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被带入决策领域和过程,依靠他们的平等地位,通过对话、沟通、辩论和讨论来协商和平衡冲突,从而达成共识。为了实现这一理论,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确认谈判主体的平等地位。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者在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平等,此外首先要求参与者的普遍性。所有参与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会因为权力和资源的缺乏而处于不公平的劣势,每个人的声音只会因为观点的合理性而被听到。“在同一个政治体中,谈判过程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自由和理性的,特别成员的利益没有优先于任何其他公民的利益。参与者的行为不受预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只是基于谈判的前提和结果提出建议或批评。辩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谈判不接受武力。" [③]

在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中,中国* * *产党处于主导地位,其他政党和社会各界处于主导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政治制度设计,我们必须坚持。因此,谈判主体的平等,首要问题是* * *产方与其他主体关系的界定。* * *产方是领导者,但这并不一定得出* * *产方与协商的其他参与者不平等的结论。

* * *生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方针政策领导。方针政策应该在听取各方(包括CPPCC)的意见后决定。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他们应该以平等的角色参与;* * *生产方的领导是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在政治协商中处于超然地位,干预其他主体的运作;其他党派的成员同生产党的党员一样,都是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所以* * *产党在政治协商中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充分尊重其他主体。只有这样,政治协商才能取得实效。

第二,细化具体谈判步骤。谈判主题确定后,进行如下操作:

准备阶段最重要的是整理资料。信息对于协商民主就像证据对于诉讼一样重要。没有证据就打不赢官司,没有信息就谈不好。根据咨询民意调查的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教授詹姆斯·斯菲什金(James SFishkin)的多项调查,在获得更多信息和协商后,三分之二的人的观点和投票意向会发生变化。从知识的角度来看,信息的变化确实会带来政策态度的变化。因此,谈判的组织者一方面要准备好必要的相关资料并尽快传递给参与者,另一方面谈判的参与者也要主动收集资料。

协商民主主张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对话和讨论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做出决策。它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话,并主张在一个具有多元价值观的社会文化中,通过相互辩论,

反复论证实现不同利益的平衡,价值偏好的转化,获得* * *的知识。对话的过程是信息交流的过程,对话的过程是不同利益之间对抗的过程,对话的过程也是价值偏好转换的过程。因此,对话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形成的过程。当然,要实现这些功能,对话的规则非常重要。比如,不同意见的人必须在对话中得到公平的机会,一方不能垄断发言的机会;对话中没有人身攻击,更没有暴力;参与者要心平气和,听取不同意见;要有充分的理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别人的观点,等等。只有公平和中立的规则才能得到参与者的认可。在这种对话过程中形成的公共政策或立法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因为它植根于“多元价值的统一”。

谈判主持人应对谈判进行总结。总结的目的是说明对协商问题的处理意见。能立即决定的,宣布决定;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账户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权,也要说明如何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这些实践的一般要求是让参与者知道事情的发展方向,以便他们能够继续关注。

第三,明确协商的有效性。按照协商民主的理论,凡是涉及公共政策的事情都应该经过协商(当然这只是理想化的情况,很难真正实现),而严谨的协商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应该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直接的影响,公共政策也因此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中国的政治协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的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也有一些公约。当然,这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地方CPPCC的咨询事项还比较模糊。但最需要改进的是谈判结果的有效性。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政治协商中是比较缺乏的。[④]

第二,以CPPCC的法制化推动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许多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处理与CPPCC的关系上相当随意,与CPPCC在公共决策上的协商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实践中也有各种协商会议和座谈会,但真正有效的双向互动公共决策协商很少,有时协商会议只是政策简报会,导致许多重要问题在决策前或决策执行中,不能及时有效协商。即使在协商之后,CPPCC提出的各种协商建议和意见对最终决定也没有什么影响。主要原因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CPPCC行使职能和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对外界没有法律效力。虽然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CPPCC工作的意见》要求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处理与CPPCC的关系,进一步发挥CPPCC的作用,但这只是中国* * *产党的意志,不具有法律权威。

在CPPCC内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其职能活动的具体实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如政治协商的具体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民主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参政议政的权限、范围、原则和方法,都缺乏法律规定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