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考研案例分析
刑诉法案例分析:马、赵均杀害被害人钱。一审中,公诉机关同时询问了被告人马某和赵某。证人王出席庭审,应检方要求出庭作证,并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审判长的提问。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最终分别判处马、赵死刑立即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十二万元。宣判后,马、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请分析一下本案的程序问题。
二、回答:
1,“公诉人同时讯问被告人马、赵”是错误的。
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2012)》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同案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开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到庭对质。
2.“证人王旁听了本案的审理”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规定,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分开进行。控辩双方或者法官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后,审判长应当通知其离开法庭。
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加本案的审理。
3.“先后回答辩护人、公诉人、审判长的提问”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提问,应当由先提交通知的一方提出;提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对方也可以提问。
4.“合议庭最后分别判处马死刑立即执行和赵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经过审理、评议,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复核”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自诉人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